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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男)与吴某(女)遗产继承纠纷

发布:2017-10-17 15:22   

【案情简介】

吴某(男),67岁与吴某(女),63岁,系兄妹关系,因父亲吴某与母亲王某于20164月和20171月份先后去世,父母名下曾有一套61平米房屋,但在母亲王某在世期间,过户到吴某(女)名下;母亲王某在世时系总政参谋部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丧葬费及抚恤金,还有部分存款,但母亲的身份证及银行卡均掌握在吴某(女)手上,吴某(男)多次要求吴某(女)对遗产进行分割未果。

吴某(女)以吴某(男)并非其父母的亲生儿子,系从别处“抱养”;吴某(男)在父母在世期间未尽到赡养义务,故不应分得遗产,且该房屋系母亲赠与给自己,吴某(男)无权分得。吴某(男)则以自己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父母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与吴某与王某已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理应分得遗产。

【调解过程】

2017年317日,双方申请青羊区上善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要求各方举出证据;最后,对双方举出的证据进行法律分析。

调解人员了解本案后,向双方阐明本案的焦点为:吴某(男)是否与吴某和王某形成收养关系?吴某(男)是否应该分得遗产?

结合吴某()提供的两份单位证明,均显示吴某(男)系吴某和王某的儿子,虽未办理相关收养手续,但限于历史原因,应认定吴某(男)与吴某和王某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吴某(男)应有权分得遗产。

吴某(女)以父母亲在世时候,自己赡养父母支出了较多费用,吴某(男)未尽到赡养义务,吴某(男)则称父母双方都有退休工资,父母亲在世时,自己也经常探望。

根据吴某(男)用公证处出具的《银行查询函》查询的银行信息,截止其母亲去世之日,其母亲的工商银行卡里尚余11万元;根据从房管局查询的房屋信息,显示其母亲王某过户给吴某(女)的房屋系采用买卖方式,但相关购房款并未支付给母亲王某。该部分存款和购房款债权应作为遗产分割。

调解人员将上述问题向当事双方分析阐明后,又结合吴某(女)履行赡养义务较多的情况,酌情让吴某(男)补偿一定的金额给吴某(女),最终双方在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一是当事双方母亲王某工商银行账户里的11万元,由双方平分。

二是当事双方父母名下的房产产生的购房款债权,按当时的购房价格估值60万元,由双方平分;吴某(女)在调解协议签订后10日内向吴某(男)支付30万元。

三是介于吴某(女)履行赡养义务较多的情况,吴某(男)向吴某(女)支付5万元作为补偿。

【案例点评】

本案中,吴某(男)与吴某(女)本系兄妹,因遗产继承一事闹得不可开交,双方都希望尽快了结此事,这为调解人员顺利调解此事提供有利条件。调解人员一方面对当事双方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一一解答,另一方面,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确定该遗产应由双方进行继承的基础上,又照顾吴某(女)履行较多赡养义务的情况,说服吴某(男)对其适当补偿。

调解协议签订后,调解人员及时引导双方对调解协议申请办理了司法确认;在回访中了解到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该案的调解及时地使问题得到解决,避免兄妹间几十年的感情进一步恶化,有利于家庭社会的和谐,更彰显了人民调解对维护社会和谐的良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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