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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解实例分析:浅析我国的律师调解制度

发布:2017-10-17 17:01   

一、律师调解的产生

  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和社会转型的深入,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观念、价值体系也在不断地变化,多样化、易激化的矛盾纠纷日趋增多。不管是血浓于水的家庭关系出现了裂痕,还是基于信任的交易关系受到了挫伤,人们都越来越多地选择“一步到位”,直接去法院“冲锋陷阵”,诉讼逐渐由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错位为解纷的“最前线阵地”,却往往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化和纠纷的对抗性。与此同时,大量诉讼涌入法院,也导致了其他解纷行业的萎缩和法院办案压力的激增。以西湖法院为例,近几年的收案量以年均超过10%的速度增长。2016年,西湖法院收案量已达20942件,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达315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8倍。大量纠纷拥堵在诉讼环节,造成诉讼效率降低,人们化解矛盾的期待常常落空,进而又诉诸信访,使不少原本处于萌发状态的矛盾纠纷最终演变成了积重难返的遗留问题,阻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仅依靠传统的一元化纠纷解决模式已无法满足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需求。

  人民群众多元的司法需求和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催生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推动了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以及社会资源的合理整合。与其他行业工作者相比,律师在纠纷化解上具有天然的专业优势和实践基础。过去,律师参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传统方式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通过诉讼外的谈判达成和解;另一种是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等机制之中,以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调解。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层法院搭建诉调对接平台、最高人民法院赋予调解协议民事合同效力并提出司法确认程序,以及创新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形式、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等一系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具体措施的落地 ,律师作为一支专业的强有力的社会解纷力量,开始以一种全新的身份——调解员——依法、中立地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一些律师事务所也开始尝试建立律师事务所调解中心等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例如,山东省青岛市在2002年10月12日成立了我国首家专门的律师调解服务机构——青岛市涉外纠纷律师调解服务中心。

  二、律师调解的含义

  狭义的律师调解,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调解中心作为中立的第三方,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法律纠纷的活动。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的区别主要有:第一,调解员的身份不同,律师调解的主持人是律师,而人民调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主持开展,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及仲裁调解则分别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第二,是否有偿不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不得收费,仲裁调解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而律师调解除了律师志愿地公益调解外,还存在着奖励补贴、政府采购、收费调解等尝试。

  广义的律师调解还包括参与调解和协助调解等形式,即律师以一方代理人的身份,在维护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合意,或者接受法院的邀请而协助促进纠纷的调解。广义的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可能存在着交叉,本文采狭义之意。律师调解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律师、律师事务所调解中心接受法院等具有解纷职能的组织委派或委托而主持调解,二是受双方当事人直接委托而主持调解。

  三、律师调解的可行性

  (一)律师调解有法可依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允许律师参加调解活动。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中的第6条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符合条件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员名册”,即律师可以成为法院的特邀调解员。

  次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19条进一步强调:“推动律师调解制度建设。人民法院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的沟通联系,吸纳律师加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名册,探索建立律师调解工作室,鼓励律师参与纠纷解决。支持律师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设置律师调解员,充分发挥律师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建立律师担任调解员的回避制度,担任调解员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的代理人。推动建立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时告知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机制。”这体现了我国对律师调解的支持、鼓励与规范,提出了律师执业回避制度和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告知机制。

  201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施行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的第21条亦做了相关的规定,提出要“积极推动律师参与调解、代理申诉等工作”。

  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调解具有合法性,并受人民法院的支持和鼓励。

  (二)律师调解有理可据

  首先,律师调解具有专业优势。律师的法律功底及实践经验,使其相较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更具有专业优势,能够胜任家事、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公司股权、医疗及产品责任等各个领域的纠纷调解,在案件调解中能够更精准地抓住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合理预判案件结果,同时普及法律知识。此外,多年与当事人和法院打交道所历练出的沟通协调、论证说服、预测诉讼以及危机处理的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把控调解进程,沉着处理紧急的突发状况。

  而与法官调解相比,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人,并不凌驾于当事人之上,而是受当事人信任的帮忙解决问题的朋友和理性解决纠纷的“指路人” 。法官的权威来自于国家授权、中立的立场,而律师是当事人自主选择的为其服务的专业人士,其强制性弱于法院,其专业的权威是可以亲近的权威,呈现更强的参与性和协同性,可以潜移默化地渗透、影响当事人的价值选择,更贴合调解强调自愿与合意的原则。

  其次,律师调解有助于提升律师的职业尊荣感。律师担当代理人,扮演的是当事人的助手、咨询顾问的角色,为律师带来的是一种参与感,乃至决策感,而作为中立、独立的调解员,律师对正义性的体验将更加深刻。通过释法明理、协商沟通,最终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利益平衡的合意,常常能挽回一个家庭、留住一个伙伴,甚至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其职业荣誉感得以升华,调解增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带来新的成就感,其个人才干和社会价值能获得双重的尊重。西湖法院的一位律师调解员就曾经感叹:“在西湖法院调解的日子里,我仿佛将自己变成了一个小小的太阳去温暖他们。在4年多的调解生涯中,当一个个支离破碎的家事纠纷得以调解成功时,我心中的太阳就像一个火种越来越大,无限蔓延……”

  最后,律师调解的弊端可以克服。有学者存在顾虑,担心律师在调解中可能会存在代理人与调解员两种身份的重叠,进而危害纠纷处理的公正性。这种顾虑是合理的,但律师职业自带的信任属性有助于消除这种风险。信任是律师职业的生存基础,也是律师职业的社会资本,律师调解能否有效,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来保证,这是律师群体的普遍德行和操守。任何有失公允的的举动都有可能失去双方当事人的信任,导致调解失败。律师也会心怀警惕:“社会给我们的机会将在于利用别人的合作和这种的意愿,而不是煽动角逐和对抗。如果律师们不能引导人们进行合作,并设计出有助于合作的机制的话,他们就不会居于我们时代的最富有创造性的社会实验的中心位置”。 而且,这种风险可以通过明文规范及常规化管理来减少,例如,西湖法院制定了《调解员行为守则》以及与各律师事务所签订了《诉调对接协议》,并要求各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的《调解规则》,制备于法院。《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调解中心调解规则(试行)》中就特别规定:“若调解不成,调解员包括本所其他律师不得在其后就同一争议的仲裁程序、诉讼程序担任仲裁员或代理人,或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其他律所律师。当事人不得在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要求调解员作为证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回避制度的确立,有利于减少执业冲突,引起律师对从代理人到中立第三方的身份转换问题的重视,加强对身份认知的转换,更好地参与纠纷解决。

  此外,律师调解制度也为法官和律师提供了规范交流的平台,律师可以更加熟悉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法,避免向当事人传递错误信息,法院也可以为律师提供专业指导,有利于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让法律规范渐入人心,形成崇法、尚法的风尚。

  四、西湖法院律师调解的现状

  2012,西湖法院就借助浙江法制报、钱江晚报、杭州电视台、新浪微博、FM93等主流媒体广泛宣传,通过推荐、报名,层层筛选,招募了了一支政治素质优秀、业务水平精良的人员组成特邀调解员队伍,如今,特邀调解员队伍已经壮大到200余名,其中大部分是律师。根据调解案件的类型化特点,西湖法院又先后成立家事、商事、知识产权、医疗人损、网上纠纷等七支专业化的特邀调解员团队,律师调解员是其中的主力军。2015年4月,西湖法院被最高法院评选为“全国法院系统诉调衔接机制示范法院”,工作经验以视频方式在四川眉山举行多元化解工作推进会上进行展播。2015年9月,西湖法院被评为“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示范法院”。这些荣誉的背后,是西湖法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及律师调解制度长期不懈的探索和实践。

  (一)整合社会资源,吸纳律师调解员

  西湖法院于2013年5月正式成立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实现诉调衔接工作的规模化、系统化、常态化运作,律师调解也由最初零散地委派、委托案件给律师个人,变为与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规范化的诉调合作,先后与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和浙江恵崇律师事务所等签订了《诉调衔接合作协议》,调解情况如下:


  律师调解员调处的大多是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还多次参与省市重大拆迁工程的协商调解工作,调解效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完善监督机制,规范调解工作

  为规范特邀调解员的调解行为,西湖法院还出台并落实《特邀调解员选任管理办法》、《特邀调解工作规则》,《特邀调解员工作流程》等工作机制,并将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特邀调解员的姓名、照片、专长等制作成册备置在立案窗口供当事人选择、在陈辽敏网上工作室公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特邀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西湖法院对诉前调解建立卷宗管理和台账制度,对已经报结的案件予以整理成册,制作卷宗归档并对归档的案卷设立每月评查制度,统计制作案件质量差错情况。同时,西湖法院正式启用《诉前调解工作满意度调查表》。该调查表涵盖对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效率、调解结果及调解员工作作风、廉政建设、调解能力等各方面的调查,同时设置建议和意见栏,旨在通过实时收集当事人对诉前调解工作的反馈及意见,及时发现问题,积极整改解决,不断提升律师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诉前调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另外,诉调对接中心配备2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律师调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调解成功的案件,经当事人申请,由法官最后把关,认真审查案件并制作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赋予强制执行力。

  (三)定期组织培训,提升调解技能

  西湖法院对律师调解队伍实施分组管理,确立组长和调解秘书,对组内调解的案件进行朋辈辅导;建立调解团队微信群,由法院工作人员担任管理员,总结调解经验,分享调解成果,提升团队凝聚力。同时,西湖法院定期表彰调解工作先进个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另外,西湖法院非常重视律师调解员的管理与培训,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经验介绍、组织交流、例会学习等方式,对调解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培训,逐步提升其调解能力,帮助其快速适应调解员身份的转化。例如,2014年5月,西湖法院与西湖区文广新局联合举办了西湖文化讲坛,邀请杭州市五云山疗养院院长骆宏教授授课。2014年7月,西湖法院邀请北京调解联盟秘书长、北京公益服务发展促进会董事郭玉忠为调解员和法官开展的调解技能专业培训。2014年11月至2016年11月,西湖法院每年定期举办调解员培训班,开设调解心理学、沟通与谈判技巧、与调解相关的政策法规等课程,三届培训班共计有600余名调解员参加,深受好评。

  (四)建立保障机制,提升调解积极性

  为进一步调动律师调解员的积极性,助推诉调衔接机制建设,西湖法院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经费保障,建立绩效管理和考评奖励机制。目前,依托陈辽敏网上工作室的平台作用和品牌效应,西湖法院的诉调衔接工作得到了西湖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将陈辽敏网上工作室项目的经费列为区政府专项资金,每年拨付包含特邀调解员误工补偿、奖励、培训费及专职调解员的人员经费近百万元,为诉调衔接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经费保障。2014年起西湖法院连续三年召开特邀调解员年度总结及表彰大会,总结回顾一年工作,展望部署来年工作,并对在调解过程中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员予以表彰,颁发优秀调解员证书,共有十余位律师调解员先后获得“优秀调解员”称号。

  (五)创新调解思路,巧用网络调解

  2007年,西湖法院开始“互联网+调解”工作的尝试,在法院二楼设立了网络调解室,专门出台《关于网络视频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从制度上规范网络调解。一大批案件通过网络调解,当事人不需要进法院就能将矛盾化解在源头。2014年,与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实质性合作,借助“公有云”服务调解。2015年之后分别与阿里巴巴和新浪合作探索调解流程的在线化,实现了在线调解的4.0版的迭代更新。2017年,西湖法院承接了中央综治办的创新项目实施工作,搭建了“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律师调解员可以通过其中的“在线调解”模块,用手机APP随时随地地进行案件管理,电话或视频连线当事人进行远程双方或三方调解,在线一键生成调解协议,并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大大方便了律师调解工作的开展。2013年至2017年6月,西湖法院通过网络调解形式调解的案件共计850余起。

  五、未来展望

  自西湖法院实行诉调衔接机制以来,收案量有所控制,这是律师调解等诉调衔接机制在法院发挥的巨大作用。西湖法院将继续扩大宣传,完善平台,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管理,提升调解员的整体能力。同时,西湖法院也鼓励并欢迎更多的律师参与调解,支持律师事务所通过成立调解中心等形式提供公益的志愿调解或者有偿的调解服务,形成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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