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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诉讼代理人到职业调解人:中国律师职业的新图景

发布:2017-10-17 17:04   

在中国传统社会观念中,人们往往将律师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定位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为赢得诉讼而据理力争,被视为增进对抗而不是促进合作的调解力量。

  然而,在今天,如果一名律师仍然只将目光局限于如何为当事人赢得诉讼而不是促进纠纷解决,那么他将可能会失去更为广阔的法律市场。美国杰出调解律师丹尼尔·温斯坦(Daniel Weinstein)直言不讳地指出,守旧派律师总是青睐通过诉讼而不是其他更好的办法来解决问题,这种想法就如白垩纪恐龙那样早已过时。在当前形势之下,律师如果不能掌握现代化的、适应性更强的调解技能,增益其所不能,他将无法承担律师的职责,也无法胜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法律服务的角色。

  丹尼尔·温斯坦的告诫可谓切中要害。因为以诉讼为中心的单一价值取向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的多元利益诉求。与诉讼竞技理念所形成的“利益对抗体”相比,调解理念所积极打造的“利益共同体”更契合市场主体利益最大化的交易需求,调解也因此成为当前世界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这种市场需求和社会背景下,律师的法律专业技能有了新的用武之地,其完全可以凭借职业优势成为调解制度的新生力量,将当事人的纠纷在进入诉讼之前就予以消灭。律师作为中立调解员,可以同法官一样居中调解,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日本等,律师已经成为调解市场发展的中坚力量,很多知名律师都是优秀的职业调解员。

  当前,我国正以全民共建共享的理念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各类纠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律师调解无疑可以成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供给侧改革中新的增长点。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比,律师调解的专业性、高效率、灵活性、非官方性都使得其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能够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在实践层面,一些嗅觉敏锐的律师已经发现了调解服务市场的潜力。早在2006年,德衡律师事务所成立了我国首家律师主导型的社会调解组织,名为“青岛市涉外律师调解中心”(后更名为“青岛市律协律师调解中心”),该律师调解中心由律师担任调解员,主持涉外商事纠纷的调解、促进诉前和诉中和解。此后,全国各地陆续成立了一些律师调解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法院特邀调解等方式进行运作。

  针对律师调解在实践层面积累的成功经验,在制度规范层面,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中便已提出,要推动建立律师调解员制度,并鼓励试点法院支持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等组建律师调解员队伍,拓展社会纠纷化解途径。2015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要建立律师调解制度,这使我国律师调解制度有了更高层次的政策依据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首次通过在部分省市开展试点的方式推动律师调解的实践,表明了国家对律师调解制度的高度重视和认可,为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未来律师调解制度的立法积累了先行先试的探索经验。《试点意见》的主要亮点在于:

  一是明确律师参与调解的基本模式。主要包括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调解中心四种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纠纷解决社会化。

  二是加强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加强对律师调解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建设高水平的调解律师队伍,契合了调解职业化、专业化的国际趋势,有利于我国律师在商事纠纷调解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共赢。

  三是完善律师调解成果的制度保障。包括明确律师调解的基本运作程序、将律师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与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对接以及未达成调解协议时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与诉讼程序中免证事实衔接,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律师调解的规范性、实效性和权威性。

  四是确立律师调解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除传统的利害关系回避规则外,尤为重要的是,明确了主持或参与过争议事项调解的律师,不得再通过担任诉讼代理人等方式参与该争议事项及相关纠纷的后续解决程序。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试点意见》还提出,律师事务所设立的调解工作室受理当事人直接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和低价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这为未来律师调解市场化运作奠定了基础,律师的社会角色和职业本性决定了其必然要追求经济利益,无偿的公益服务无法为律师调解注入持续动力,因此,律师在初期对调解服务实行低收费积累社会资本,通过提供高质量的现代化法律服务,建立良好的市场信誉机制,吸引更多纠纷当事人选择调解,待律师调解服务市场成熟之后调解费用自然会随着法律服务市场规律自动调节。这体现了《试点意见》的前瞻性。

  当今世界,整个法律服务市场正处于史无前例的变动之中。未来二三十年间,律师的工作方式将急剧转变,提供法律服务的全新方式将会浮现。此次《试点意见》的出台,为中国律师勾勒了新的职业方向和规划图景,为富有创造力的律师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这是一个法律人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时代,律师应该时刻准备好迎接这个时代,增强法律人的社会责任感,充分利用专业特长和职业优势,深入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广阔天地中,为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贡献。

  当然,由于受到传统律师执业习惯的影响,我国很多数律师目前的定势思维仍停留在诉讼层面,把赢得诉讼当成唯一的职业成就。因此,要真正发挥律师调解的作用,激励律师调解的积极性,除了物质和荣誉层面的奖励以及法律制度层面的保障,还需要加强宣传和积极引导,促使律师转变传统思维理念,重新定位其在纠纷解决中的角色,从只专注于赢得诉讼的代理人向精通于解决纠纷的职业调解人转型,促进纠纷当事人获取合作共赢的最大利益。正如日本著名程序法学家小岛武司教授所言:“如果律师具有极强的促进和解的技能,让市民相信他能找到与事件相应的自主解决办法,那么市民就会以轻松的心情走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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