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9-03-26 16:09
申请调解时间:2019 年1 月 7日
调 解 地 点:上善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员:吕娇
申 请 人:任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81119950615****,住四川省**市,联系电话:1********9。
被 申 请人:修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1038119930827****,住辽宁省**市,联系电话:1********8。。
【调解事项】
要求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退还租金及押金。
【案由】
修某为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后简称小家联行)派来负责该事的人员。任某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后简称成都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现因成都公司未向房东付款,房东则将任某赶出了租赁房屋。现任某要求成都公司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但成都公司已人去楼空,故北京总公司派人来解决此事。但双方就退还方案产生争议,报案至新华西路派出所,派出所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员调解此纠纷。
【调解工作情况】
调解员对双方信息进行了登记,并在调解前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并讲解了调解纪律。调解过程中了解到,任某与成都公司已经签过一个协议,协议载明:于签订之日起30日内退还所有租金和押金,但直至目前已过两个月了,钱也未到账,故任某要求小家联行按照成都公司与他们签订的协议一次性全部退还,而修某则提出分三期退还,第一期30%在办理解除合同的24小时内退还,第二期30%4个月后退还,第三期40%再8个月后退还,共计5511元。双方各不相让,调解员向双方释明,小家联行作为总公司有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向任某退还所有租金和押金,但目前由于受害人较多,小家联行的资金紧张,不能一次性全部赔偿,如果,任某走法律程序可能结果也不会好到哪里去。
【调解结果】
经过双方认真考虑后,双方约定:任某与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成都第五分公司解除合同,小家联行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总公司分三期偿还,第一期30%在办理解除合同的24小时内退还,第二期30%4个月后退还,第三期40%再8个月后退还,共计5511元。
双方握手,满意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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