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9-03-29 14:16
申请调解时间:2018 年12 月 29日
调 解 地 点:上善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员:余泓傧
申 请 人:冯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92119540515****,联系电话:1*********6。
被 申 请人:邹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319580227****,联系电话:1*********3。
【调解事项】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冯琼如希望邹肖龙向自己道歉并且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共计5000元)。
【案由】
冯某系医院的清洁工,邹某在该医院看护孙子。2018年12月29日,邹某在医院楼下因吸烟被冯某制止,双方发生了口角,情绪激动下,邹某将冯某踹倒在地。
【调解工作情况】
调解员余泓傧首先对双方进行了分开询问,问清事实后,知悉该案为人身损害纠纷,并且双方对于邹某动手将冯某踹到在地的事实都表示认可。邹某也表示愿意赔偿冯某医疗费和误工费之类损失,但对于冯某要求的伍仟元赔偿金额表示不赞同。
调解员余泓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予以调解。因为冯某伤势轻微,医生给的建议是两三天就可以正常工作了,加上本人的医疗费用票据672元,月工资4200元,故给出了1000-2000元的调解建议。
双方在一番协商讨论后,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
①邹某向冯某赔礼道歉;
②邹某现场以现金的形式赔偿冯某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
双方达成一致,握手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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