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9-04-03 15:32
2018年10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确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法律地位,并指出要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根据司法部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超六成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化解,调解成功率达85%以上。
发生医疗纠纷由谁来调解,是妥善处置类似事件的关键问题。在没有人民调解机制之前,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产生纠纷,只能通过诉讼或行政调解解决。其中,通过司法诉讼对簿公堂,固然能够在较大程度上给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但却因诉讼过程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让众多患者难以承受。而通过医疗行政部门开展调解,又面临公立医院体制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问题,调解的公信力常常遭到质疑。
相对于作为医疗机构的医院,患者等不起也耗不起。由于不能及时化解矛盾,部分患者及其家属产生消极情绪,原本可以在调解框架内解决的医疗纠纷,扩大为暴力倾向、脱离法律轨道的冲突。
引入第三方的人民调解机制,兼顾了医患纠纷调解的公平与效率。对于一般性的医疗纠纷问题,医患双方不必动辄上法庭,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双方认可和接受的解决方式。
当然,由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尚处于探索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依然有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需要解决。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但是,因为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性强、运作成本高,如果要保持调解的公信力,必须获得充分的经费保障。按照规定,调解医疗纠纷如果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如果患者方面经济能力有限,鉴定费会不会让他们“雪上加霜”,也是不得不考量的因素。
医院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以后,如果保险公司只认法院的判决、裁定,不认可第三方调解结果。医院购买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发生医疗纠纷需要作出经济补偿时,却得不到来自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就会让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失去意义。特别是涉及巨额赔偿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待加强,而相关行政部门也要因势利导,加强人民调解在实际经济赔偿中的话语权。
根据相关报道,目前在医调委的工作队伍中,退休人员占比很高。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历来有耆老和长者调解矛盾的传统。退休人员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固然能够增加调解的公信力,但是,现代医疗纠纷离不开有专业知识、年富力强的年轻人的参与。增强年轻的调解人员在工作中的获得感,让一批有专业能力的调解人员获得体面的待遇,才能让人民调解机制更加完善,提出精准、公平的调解意见。
医疗纠纷调解不是“和稀泥”,而是基于医疗事实给出的专业调解。医疗纠纷的责任如何准确划分,如何让双方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结果,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致力的目标。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需要更完善的政策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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