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19-04-04 11:02
申请调解时间:2019 年3 月 7日
调 解 地 点:上善人民调解工作室
人民调解员:余泓傧
申 请 人:李某,女,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319621021****,联系电话:1*********9。
被 申 请人:邓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0319390428****,联系电话:1*********1。
【调解事项】
物业纠纷。
【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荣帆为租户,被申请人邓学毅为业委会主任(代表文庙后街81号业委会)。上述业委会在未通知租户李荣帆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5号将李荣帆租赁的房屋(房屋产权为四川电信分公司)出租给倪艳五年(每月壹仟贰佰元,三个月一交,目前共收叁仟陆佰元)。 今2019年3月7日在汪家拐派出所进行调解解决。
【调解工作情况】
调解员余泓傧首先对双方进行了分开询问,原来该房屋为四川电信分公司所有,但李荣帆具有实际使用权,该业委会照上级部门指示对辖区公房进行修缮管理。在多次联系不上李荣帆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出租给倪艳,收取租赁费用用于公房维护修缮。
在问清事实后,知悉该案为物业纠纷,适宜进行调解。双方对于事实都表示认可,但双方对于解决方案并不能达成一致。在一番讨论下,调解员给了双方建议:业委会把房屋租赁所获收益退还给租户(叁仟陆佰元),李荣帆对房子进行实际处理。双方表示认可遂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结果】
业委会把房屋租赁所获收益2019年3月8日下午五点前退还(以现金的方式)给现租户倪艳(叁仟陆佰元),李荣帆对房子进行实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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